我市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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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13日发表
根据部省文件精神,本月起,我市正式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两项制度之间衔接转移打开双向通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办理转换衔接手续的书面申请,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衔接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工作。(养老处、市养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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