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人力社保局查实一起生育骗保事件
近日,鄞州区人力社保接到一起举报,一企业职工用于生育保险报销的《再生育证》为无效证件。工作人员即刻翻查电脑记录和生育档案,发现在今年3月1日,该企业已提交了生育结算申请,因相应资料并无任何疑问,工作人员当场办理了结算,报销金额为13890.30元。事关生育基金的安全,工作人员马上联系鄞州区计生局,请对方调查这份《再生育证》的有效性。经计生局证实,这份生育证于2012年6月15日签发,但在2012年7月12日已被依法撤销。他们向持证人员发放了撤销决定书,当事人也在回执单上确认签名。鄞州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该名职工的再生育证无效,不能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对方一度否认并拒绝退还生育金。但在各项证据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面前,最后承认了其骗保行为。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第十三条(二)规定、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甬劳社工伤[2006]78号第八条(二)规定和甬人社发[2011]38号第二条(二)的规定,该名职工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形,鄞州区人力社保局依法撤销其生育保险待遇,并向单位及个人发放了撤销决定书,责令对方十日内全额退还相关金额,并对该单位及个人给予了严厉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