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宁波市区居民医保进入新年度学生第二阶段参保开始办理
9月1日起,我市居民医保将进入新年度,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保障水平,宁波市区范围内,居民医保门诊、住院医疗待遇将有所调整.
一、市区56.4万居民和学生将享受新年度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制度在我市已实施了6年,甬城百姓深切感受到了这项制度对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带来的好处,各类居民和学生参保积极踊跃。根据市人社局最新统计,市区范围内参保总人数较去年同期增加了2.5万人,目前已有56.4万居民和学生办理了参保手续,将自9月1日起按新政策享受医保待遇。其中大学生11万人、中小学生24.6万人、老年居民11.4万人、非从业人员2.9万人、婴幼儿及未入学未成年人6.5万人。参保人员中有3.5万人为新增加的首次参保人员。
二、9月1日起实施的4项新政策
---提高居民医保门诊医疗待遇水平。2013年9月1日起结算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不再设立起付标准,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直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解读:按现有居民医保政策,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医保待遇时有100元的起付线,即医疗费的门槛线,年度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100元以下部分全额个人支付,在100元以上部分,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新政策实施后,这个门槛线取消了,9月1日起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结算时,医疗费直接就按比例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了。
---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医疗待遇水平。2013年9月1日起结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发生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上调3个百分点。
解读:按现有居民医保政策,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治疗医疗费累计达到20万元时,超过部分医保基金就不再支付了。新政策实施后,这个限额提高到了25万元,并且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这两类群体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从原来的65%(医疗费在起付线至2万元之间)、70%(医疗费在2万元至4万元之间)、75%(医疗费在4万元至支付限额之间)分别提高到了68%、73%、78%,如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再增加5个百分点。
---提高居民医保特殊病种治疗待遇水平。2013年9月1日起结算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发生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上调3个百分点。
解读:按现有居民医保政策,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在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达到20万元时,超过部分医保基金就不再支付了。新政策实施后,这个限额提高到了25万元,并且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这两类群体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从原来的70%提高到了73%。
---已经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享受市内就医结算“一卡通”。今年我市开始面向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行社会保障卡。自9月1日起,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享受跨区域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的便利,也就是说,可持社保卡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医保定点机构就医结算,即时刷卡。同时,在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仅限老年居民)手续或因治疗需要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后,可在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即时刷卡。
市区居民医保新老政策调整对比
政策调整项目 | 原政策 | 新政策 |
门诊医疗待遇 | 享受门诊医保待遇时,有100元的起付线,年度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以上部分,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 取消了这个起付线,医疗费直接按比例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
住院医疗待遇 | 1.在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达到20万元时,超过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2.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65%-75%之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在70%-80%之间) | 1.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了25万元,在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累计在25万元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2.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支付比例在68%-78%之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在73%-83%之间) |
特殊病种治疗医疗待遇 | 1.在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达到20万元时,超过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2.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 | 1.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了25万元,在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累计在25万元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2.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特殊病种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支付比例为73% |
就医结算范围 | 持医疗保险卡(磁条卡),只能在宁波市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 | 持社会保障卡(IC卡),可在宁波全大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 |
三、跨年度住院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要注意
居民医保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2013医保年度自下月开始,居民医保跨年度的过程中,广大参保人员注意两件事:
特别提醒之一:对于2012年、2013年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适逢跨年度期间住院的,其医保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身份确定,例如:2013年8月25日入院,2013年9月2日出院,其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均按新年度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即医疗费计算到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这一医保年度。如果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这一年度内,该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的,而且住院又需要跨年度的,为避免占用新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可以由个人自愿选择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9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纳入新年度住院医疗费累计,个人需按规定负担住院起付线。
特别提醒之二: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将自9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待遇,这部分群体如8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其在8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凭本人《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含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
四、未参保的学生别忘记在9月份办理第二轮参保
9月份市区各高等院校、技校、中小学开始办理新年度的第二轮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15日,大学生年缴费标准为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中小学生年缴费标准为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00元。市人力社保局提醒高中和大学入学新生及第一阶段未参保的其他学生,在9月份内通过所在学校补办参保手续,如果不及时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新年度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特别是高中一年级新生,在开学后要尽快办好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今年开始,市区初中毕业班学生不再由初中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而改由升学后就读学校在第二阶段参保缴费期统一办理,这部分学生手中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将从9月1日开始暂停使用,待所在高中办好参保手续后的次月起将自动恢复使用,9月1日至开通医保待遇前这段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医保待遇开通后,可到升学后学校所在区域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五、提醒广大市民防止有人借机诈骗
近年来我市每次调整完善医保政策时,社会上就会出现各种版本的电话诈骗,骗子以医保卡资料外泄、欠费停用、账户透支以及领取综合减负补助等为借口,一步步诱骗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号、***号和密码,把***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致使部分参保人员受到经济损失。广大参保人员切勿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更不要泄漏个人信息甚至汇款、转账给他人。参保人员遇到医保卡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可以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咨询,也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电话咨询专线12333询问。(市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