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
为体现***、***对广大老工人的关怀和照顾,经***同意,决定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近日,我省转发了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0号),通知明确:
增发生活补贴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限于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作为生活补贴。
我省文件进一步规定,原按规定作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项目,在规范津贴补贴后,其额度继续纳入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计发基数。
按照国家的要求,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应于7月1日前发放到位。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抓紧落实中央和省的通知精神,切实把老工人的待遇落实好、保障好,使老工人能够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