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政府出台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全力推动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
日前,《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0〕56号)正式印发执行。出台专门的以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文件,是金华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一个重要成果,既是对前期创建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是对进一步深化创建工作的有力保障,这在浙江省尚属首创。 一是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鼓励扶持全社会参与创业。《意见》放宽了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对国家有条件限制的行业允许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对公司性服务型企业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其他类型服务型企业注册资金以投资者申请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解决劳动者创业资金,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2-8万元,贷款对象扩大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城镇复退军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者,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落实经县级(含)以上创业专家指导组评估的创业项目,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属于信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可给予信用贷款;对自行通过金融机构借贷从事个体经营一年以上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贴息,并按贷款额的0.5%给予贷款经办银行补助。 二是健全创业培训机制,培育规范创业培训主体,扩大创业培训覆盖面,完善创业培训方式。《意见》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在金高、中职院校和技工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创业培训,由县级(含)以上创业办和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审核认定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实行动态管理。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复退军人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助,补助标准为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不高于1200元,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复退军人不高于1000元,其他经失业登记或失业确认的城乡劳动者不高于500元。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创业计划书在可行性、市场发展前景等方面综合评分达优秀且开业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三是全方位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积极扶持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创业、复退军人和随军家属创业,支持和引导其他城乡劳动者创业。《意见》规定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在商贸市场等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政府投资的市场最高不超过3000元、其他场所不超过2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创业阵地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年租金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给予年租金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5%的岗位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依照公益性岗位规定,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从事来料加工经纪业务的,按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人数,每年给予每人150元的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金高、中职院校和技工学校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基地,经市创业办评估认定,根据规模和实训人数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孵化点)经市科技局评估认定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市科技局认定,可进入科技园孵化创业,并在创业用房、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创办家庭农场、养殖场或建立农业产业化基地的,经农业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给予2000-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延长贴息贷款期限2年,并由所在乡镇政府优先解决用地;高校毕业生创办其他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年租金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城乡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失业后首次自谋职业创业(部分领域除外)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减免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标准,给予一年的创业补助;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按“4050”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助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对城镇失业人员新创办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且当地劳动者占30%以上的,按每名当地劳动者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岗位奖励。经失业确认的农村劳动者利用自建房开办家庭旅馆和便民超市的,减免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劳动者首次创业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元的创业补助,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50%的社会保险补助,其中创办家庭农场、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或农家乐饭店,固定资产投资在3万元以上,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8人以上,且生产经营满一年的,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按规模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1000-3000元的创业补助。 四是强化“五个一批”培育,加快创业阵地建设,树立创业品牌,扶持发展新型创业项目。《意见》规定对经认定的创业阵地(创业孵化基地),按吸纳创业人数(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给予第一年每人300元、第二年每人200元的补助;对创业人数超过100人且当地劳动者占50%以上的创业阵地,按劳动密集型企业标准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额度的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对经县级(含)以上创业办组织评定的创业品牌,按县级5000元、市级8000元的标准给予品牌培育单位补助。经评定的创业先锋,按县级2000元、市级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经县级(含)以上创业专家组认定入选的创业项目,按每项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策划人补助;对开办网上商店的当地劳动者,经营满一年且达二钻以上的,经县级(含)以上创业办审核,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并免费参加当地劳动部门举办的网店创业培训和考证;对其他特色创业项目经市创业办评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对经审验达到市级创业型社区(村)标准的,给予10000元工作经费补助。 另外,《意见》对建立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加强创业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开办创业服务实体、健全考核体系、营造创业环境等方面也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