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本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2号部长令,公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相比于当前适用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这个规则有了不小变化。这些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完善了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增加了有关时效中断、中止等规定。《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则》还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提高了仲裁办案的效率,缩短了处理仲裁事务的法定期限。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若申请不符合条件,也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备申请人,备申请人则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不得超过15日。 三、加强了仲裁审理的科学性,引进了举证制度的规定。《规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依据前述规则确定举证责任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未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的形式、提交、交换、质证、认定等事项,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