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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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12日发表
日前,市人事局下发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其中,因公死亡、因病和非因公死亡机关工作人员的遗属,由原来的每月600元和420元,分别调整到760元和450元。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由原每月增发200元调整到每月240元。事业单位因工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20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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