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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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12日发表
2008年5月1日起,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来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提高到按38%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提高到按35%发给;其他人员由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6%提高到按28%发给。标准提高后,上述对象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分别为每月857元、789元和632元。(20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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