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工作
为了切实保障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财政厅
按《通知》规定,从2013年元月起,各级医保中心不再经办工伤保险业务,我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与企业工伤保险一样,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统一经办。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合并使用,实行全市统筹。事业单位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其中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一样,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领导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将其作为上半年中心的重点工作之一,认真加以部署,要求业务及信息管理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市地税、医保中心等部门协调,促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序推进。通过大家的努力,截止6月底,全市各级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已累计完成1187家事业单位及56173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收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730多万元,为10多名事业单位工伤人员支付待遇15万元,实现了全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业务的开门红。 (市社保险中心涂国章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