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莆人社〔2014〕1号
关于印发莆田市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莆田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莆田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日
莆田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为促进医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享有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莆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暂行规定》(莆人社〔2013〕58号)、《莆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补充通知》(莆人社〔2013〕333 号)等社会保险和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莆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等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其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或规模、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的当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申报,重新考核确认定点资格。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变动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以结算。
定点零售药店营业期间,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 以上人员在岗,否则按《莆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暂行规定》(莆人社〔2013〕58号)进行处罚。驻店药师变更须及时向协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其他营业人员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制定与医保有关的管理措施。药品采购应从正规渠道购进并保管好正式***,建立药品进货明细账,按照医保刷卡和现金购药分别建立销售台账,以备考核检查。
四、要设立医保药品专柜或在医保药品价格标签上注明“医保”字样,并按剂型、用途分类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不准摆放和销售各类日用品、化妆品、食品(包括无糖食品),一经发现并查实,即日暂停医保服务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恢复。
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程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换药、以物代药等违规行为。购药清单与所购药品必须真实一致,如不一致,视为“以药换药、以物代药”予以处罚。
六、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规范配药行为。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调配,药师(中药师)须在处方上审核签字;调配的处方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销售。
七、 认真核对社保卡信息,严禁冒名配药;由他人代为购药须登记代购人身份证件等信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八、对参保人员(含离休、5.12人员等特殊人群)购买医保药品应控制费用总额,参保人员一周内购药总额不超过150元;离休、5.12人员等特殊人群一周内购药总额不超过200元, 购药刷卡结算次数不限。
九、为参保人员(含离休、5.12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的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或医用品等零售价格应为本店最优惠的价格(包括会员价、特价等),即享受本店最低的零售价格。如发现并查实所售非最低零售价格,该药品或医用品当年度发生的费用金额全部扣除。
十、定点药店应设置监控装置,监控范围须覆盖购药及结算区域,监控记录至少保留2个月。若监控损坏或出现异常须当天向协议医保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并在3天之内修复。未报告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协议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报请中断医保信息系统连线直至监控系统恢复。在规定保留时间内无监控记录的,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予以结算。
十一、医保信息系统的计算机严禁外接互联网。医保药品目录库的维护和管理需专人负责。操作员须经医保经办机构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严格医保信息系统账户密码设置,禁止多人共用一个账户,规范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操作员离岗要及时上报医保经办机构注销操作账户;操作员未经培训或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经查实视为无效数据,不予以结算。
十二、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及时处理参保人员的投诉、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