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日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规定从,城镇居民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和特殊病门诊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就诊的,一般诊疗费9元由医保基金支付6.5元、个人现金支付2.5元、普通门诊医疗费(扣除一般诊疗费)的报销比例为50%,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仅限婴幼儿、新生儿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为25%,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为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诊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每人每月报销限额为84元、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诊的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按住院报销,报销比例三级医院为70%、二级医院为80%,最高报销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后进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报销比例为80%。
实施办法规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首次就诊并用医保卡进行门诊医疗费结算的医疗机构,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即为本人选择的普通门诊定点就医医疗机构,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自动默认;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定点就医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所申报的医疗机构。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基金不再执行,其历年滚存结余资金可使用至。(临沧市人社局 钱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