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全覆盖
为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红河州研究出台《红河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着力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有效减轻人民群众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为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凡参加红河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全员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按参保人数和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建立大病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州级统筹。根据以收定支、保本微利的原则,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保险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报销,1万元以内(含1万元)报销60%;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报销70%;3万元以上报销8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