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
根据省厅相关文件精神,为逐步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降低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将省厅规定的肺***、食道***、胃***、结肠***、直肠***、乳腺***、宫颈***、子宫***、肝***、胰腺***、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非霍金淋巴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血友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塞、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20种疾病列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规定参保职工患18种(终末期肾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保障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重大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全自费和首付的剩余费用),仍按原政策执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90%,取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18种重大疾病门诊待遇仍按原政策执行。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