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云南曝光十大恶意欠薪典型案例
【中国网中国视窗】讯:2015年12月23日,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昆举行,发布会现场向社会公众通报了云南省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公布了云南省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2015年1月22日,云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云人社发〔2015〕24号),对云南省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移送标准、移送程序,解决了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案件中存在的主体认定、文书送达、责令整改期限和“逃匿”行为认定等具体问题。此外,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建立省级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建立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对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移送、反馈、监督的衔接机制和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参加的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协作,加大查处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力度。
2011年以来,云南省人社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111件,公安机关立案65件,人民检察院批捕26件29人、起诉22件30人,人民法院审结21件,涉及劳动者813人,涉及工资金额1173.99万元,有效打击和震慑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谢群表示,公布十大案例,表明云南省坚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对恶意欠薪犯罪实行零容忍的决心。案例中有单位犯罪的,也有个人犯罪的;有欠薪逃匿的,也有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还有因工程款拖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拿到工程款后却不支付工资逃匿的。无论是何种情形,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难逃法律的严惩。
据介绍,下一步云南省各级法院、检察院、人社、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
人社部门对举报投诉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工资拖欠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支付工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
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做好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马琛)
云南省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解读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
公布的案例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有拿到工资款后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这表明任何用工单位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可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任何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其中,单位既包括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也包括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于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二)何为“欠薪逃匿”
公布的案例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0人中有8人存在“欠薪逃匿”情况,什么是“逃匿”?
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欠薪的企业主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消失或“逃而不匿”的情况。要么找不到,要么虽然可以通过手机等通讯方式联系上,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调查,也不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人社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我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规定: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社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网络媒介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经两次以上(以书面、电话、短信、网络媒介等方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询问或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战争、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云南省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数额较大”定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认定的?
2015年1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为我省“数额较大”的具体认定标准。
(四)劳动者投诉工资被拖欠,欠薪行为人拒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调查甚至逃匿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何处理?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建立并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若没有建立和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将承担不利后果。欠薪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可以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并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劳动报酬拖欠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报酬支付情况、被拖欠数额和相关证据等材料认定事实:1、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的;2、行为人拒不接受或逾期不接受调查的;3、行为人拒绝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五)劳动者投诉工资被拖欠,应当如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劳动者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据材料并按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真实性保证承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劳动者对其提供的被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数额和相关证据等材料以书面形式作出真实性保证承诺。”
(六)在欠薪行为人逃匿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方式有哪些?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责令支付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或者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告等适当方式责令支付。责令支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但行为人逃匿的,责令支付的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3日内。
(七)如果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如果该单位或个人仍不支付,且“数额较大”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法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能适用的从宽处罚情形主要包括:“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