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保障报昆明通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拒绝协商的企业3年内无评优评先资格
本报讯 近日, 云南省昆明市政府通过 《昆明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明确企业内部职工与管理层之间将就工资分配和支付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形成劳资双方共同参与的工资共商机制。
《办法》 规定,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1/10以上的,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至少有1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办法》 增加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变更或解除条款, 明确了变更或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情形。《办法》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调整幅度、职工加班工资分配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 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 市、 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优评先申请。
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是化解企业内部矛盾, 建立合作共赢共图发展的重要途径。
《办法》的出台,对推动和规范昆明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