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体系,切实增强保障能力,推进实现待遇公平,广饶县按有关文件要求,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作了适当调整,明确了可以补缴的三类人员。一是广饶县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人员,可按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具有广饶县户籍,曾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按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具有广饶县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广饶县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