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380元执行全省最高档标准
按照省政府规定,我市从3月1日起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去年的1240元上调至1380元,增幅1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去年的13元调整至14.5元。自2010年以来,我市已连续四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省政府确定,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全省分为3类:1380元、1220元、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12.5元、11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另外,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支付标准。
(劳动关系科 马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