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在我市引发新一轮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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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2月26日发表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施行,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才能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避免承担高额的违法成本。2011年以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陆续受理该类案件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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