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诊治疗待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156,调整参保居民血友病门诊治疗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参保居民,经鉴定符合我市特殊病门诊准入标准的,需要门诊对症治疗的,在我市血友病门诊诊疗和用药目录范围内,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定点治疗单位门诊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0%,年支付限额调整为20000元,由定点医疗机构统筹使用。
2、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诊治疗准入标准、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见***)。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4日
***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准入标准及诊疗、用药目录
血友病
[准入标准]
经我市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科专科医师诊断为血友病,需要在门诊接受相应对症治疗的血友病患者
[诊疗项目]
· 血,尿,大便常规
·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凝血因子活性(FVIII:C/FIX:C)
· 凝血因子FVIII/FIX抑制物滴度
· B超常规检查
[用药目录]
· 冻干人凝血因子VIII;
· 重组人凝血因子VIII;
· 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
· 抗纤溶药物(氨甲环酸注射剂、氨基己酸注射剂、氨甲苯酸注射剂)
· 去氨加压素(口服常释剂型、吸入剂、注射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