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做好2015年度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财社﹝2011﹞10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度全市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定点机构的对象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我市各级各类具备就业技能培训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资格。
二、定点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用于教学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教室不少于5间,无危房,每间教室不少于40平方米,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每间教室桌椅配备齐全(30-60套),教学设施齐全;
(三)满足申报专业(工种)培训要求的实训设备,实际训练工位能满足就业技能培训的需要;
(四)每个专业(工种)至少要各配备一名理论教师、实习指导老师;
(五)配备相应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2012-2014年度)有一个年度办学年审不合格,或因违规办学受到相关部门通报、处罚的,不得认定为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
三、定点机构认定的有关要求
(一)自2015年开始,市区范围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由各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
县(市)范围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仍由各县(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在2015年2月5日前完成本地的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工作,并于2月10日前将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文件、汇总表(***1)及备案表(***2)报市局备案,并在各自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定点机构名单、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培训的专业。
联系人:陈荣华,电话:63536177
***:1定点培训机构汇总表.xls
2定点培训机构备案表.doc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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