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门诊医疗需求,在不降低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的前提下,现对门诊特殊病结算办法做如下调整:
一、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按年度起付调整为按月起付。即将年度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进行十二等分,分摊至每一个结算月份,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每一个结算月份在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合肥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的费用超过月度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后,即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报销待遇。
二、门诊特殊病其他相关政策不做调整,仍然按照既往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元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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