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就业技能培训定向订单式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就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民生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2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做好定向、订单式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的范围
定向培训,是指企业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委托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对其准备招聘的人员在上岗前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企业择优录用。
订单式培训,是指企业按其人才需求,向学校“下订单”,包括工种、人数、技术要求等,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根据企业订单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将学员输送到企业就业。
我市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经市人社部门认定或批准同意后,均可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
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的企业方必须是在肥经工商部门依法批准的企业。
二、定向、订单式补贴培训补贴标准
定向、订单式培训,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给予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院校或机构)人均100元就业补助。
三、资金申报程序
定向、订单式培训结束后培训院校和机构凭以下材料向人社、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1、就业技能培训定向、订单式培训协议原件一份;
2、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就业技能培训定向、订单式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4、就业技能培训定向、订单式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加盖定向合作企业的公章);
5、培训学员与合作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6、其他需要的材料。
四县及巢湖市的培训院校和机构向所在地县(市)人社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县(市)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市)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至培训院校和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市、区(开发区)的培训院校和机构向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申报补助资金,经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至培训院校和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工作,服务企业用工需求,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的企业、培训院校和机构进行公示,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补助资金。
2、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组织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的人数要不低于当年下达培训任务人数的40%。
特此通知。
***:***1 就业技能培训定向、订单式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xls
***2 就业技能培训定向、订单式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xls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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