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范围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合医改〔2000〕2号)范围内的,并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按照乙类项目结算,其个人先付比例按材料产地分别规定,其中:国产的(产品注册证为“械(准)字”)个人自付比例20%,进口(产品注册证为“械(进)字”)个人自付比例50%。参保人员使用上述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将居民医保诊疗项目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合并。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合并后的诊疗项目执行。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本通知下发后,应将本医疗机构目前使用的城镇居民医保目录进行调整,并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做好目录对应工作,确保2014年10月1日按照新目录结算。
四、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78号)废止。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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