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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8年12月26日发表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公开招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高校毕业生(简称“三支一扶”)的管理工作,促进“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健康成长,现将《安徽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安徽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省“三支一扶” 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健康成长,保证“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是指通过安徽省“三支一扶”计划公开招募的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并仍在服务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分工 

    第四条  省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办、团委八部门组成,负责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市、区)分别设立“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 

    第五条  省级“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二)统一发布招募计划,组织考试; 

    (三)建立和管理全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信息管理系统; 

    (四)统一发放中央、省级财政给予“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和交通补助,统一办理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统一审核发放服务期满证书; 

    (五)指导和督促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六)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辖市级“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按照统一部署,制定本市年度工作实施办法和公告; 

    (二)落实省安排年度招募计划,组织实施招募报名、考试、考核、体检等工作; 

    (三)组织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工作,负责期满考核工作; 

    (四)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市级财政补贴经费; 

    (五)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选拔培养,将优秀毕业生纳入后备干部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统筹全市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就业指导; 

    (六)指导和督促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级“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落实基层服务岗位及需求计划; 

    (二)组织年度考核工作; 

    (三)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使用工作; 

    (四)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户籍、档案、党团关系的接转与管理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政策,办理社会保险; 

    (六)负责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动态管理,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并按月向市级“三支一扶”办报送毕业生岗位变动信息、工作信息和离岗信息; 

    (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积极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各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负责“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协调高校招募宣传动员工作,并做好毕业生的报到证、户籍、档案及组织关系签转至服务地的相关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毕业生的生活、交通补贴,住院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险以及“三支一扶”管理工作等经费; 

    (四)农业、卫生、扶贫办等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服务单位对毕业生的管理服务,协助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县(市、区)级卫生部门负责安排支医毕业生的见习和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五)县(市、区)级团委负责遴选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人选,落实任职程序,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岗位,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二)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和考核; 

  (三)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统筹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四)具体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食宿、安全和健康问题,切实为解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五)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协助各级“三支一扶”办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各项保险。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权;“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服务单位的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服务单位可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遵守以下要求: 

  ()弘扬服务精神,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之间的交流、联谊活动。 

  ()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不得以“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照程序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县(市、区)、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办反映。各级“三支一扶”办接受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2年,服务时间自招募当年9月份起算,服务期限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向县(市、区)级“三支一扶”办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考核合格的,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上岗前需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市“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培训主要内容:基层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服务地区工作现状、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服务地的风土人情文化等。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户口统一由县(市、区)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在有接收“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任务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毕业生兼任该乡镇团委副书记。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中共党员、有学校共青团工作经历者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实行见习制度,一年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服务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县“三支一扶”办安排其到基层医疗机构从事服务工作。见习期包括在两年服务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请假原则上按服务单位的请假制度执行。请假超过15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三支一扶”办审批。一年内事假累计不超过30天。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根据医院(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服务期内,治疗痊愈的(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出具证明),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服务单位和县(市、区)、市“三支一扶”办应当协助“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关系。由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报市、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如出现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关系等现象,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市“三支一扶”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应及时处理并同时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期间,因服务岗位安排或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市、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市、区)、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未完成服务期的毕业生不享受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期间,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情况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办法按照《关于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核工作的意见》(皖人发〔200853)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每年定期开展“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表彰活动,省级表彰人数一般掌握在全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百分之十以内;市级表彰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地区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第二十九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如有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各级“三支一扶”办在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六份,省、市、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毕业生本人、存入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三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毕业生本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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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16:33:49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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