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复合西药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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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2月26日发表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复合西药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29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自2011年12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通知》。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目录对应工作。
二、根据《通知》“第二批复合西药所列品种,视同乙类药品予以支付”的要求,对《第二批复合西药明细表》中34种药品个人先付的自付比例分别设定,详细内容见附表。
附:第二批复合西药明细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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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16:34:0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