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含药大输液等药品列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含药大输液等药品列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自2011年10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通知》。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目录对应工作。
二、根据《通知》第四条“含药大输液一律视同乙类药品”的规定,对《药品明细表》中61种药品个人先付的自付比例分别设定,详细内容见附表。
三、《药品明细表》中“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列入我市冠心病、高血压三期、慢性心力衰竭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氯沙坦钾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列入我市冠心病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
四、按照2010版《药品目录》的规定,我市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中“门冬胰岛素”调整为“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门冬胰岛素和赖脯胰岛素;“甘精胰岛素”调整为“长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丙肝特殊病门诊用药目录中“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调整为“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 [α-2b]”,包括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和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
五、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肾透析门诊医疗需求,经合肥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研究决定,将尿激酶增补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范围。
附:第一批公布药品明细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合人社秘[2011]311号 (***)第一批公布复合药(含药大输液)文件版2011.8.xl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