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退休人员在上海市参加市民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后门诊特殊病报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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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2月26日发表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参保人员: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待遇比照住院待遇享受的原则,结合《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沪医保办〔2008〕25号),医疗互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进行住院医疗互助帮困补助后,个人实际自付住院医疗费不得低于住院医疗总费用的8%,低于8%的部分不予补助的规定,对我市退休人员在上海市参加市民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后门诊特殊病报销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我市在上海市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给予报销。若该退休人员参加了上海市市民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在获得上海市门诊互助帮困补助后,可同时按我市特殊病门诊政策报销,报销后其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比例不得低于医疗总费用的8%。
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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