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公安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帮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再就业,推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目标的实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10年2月25日至4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现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改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清理整顿对象及内容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内容包括:
(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要严厉打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中介”。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由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
(三)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对已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等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专项行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了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对全市专项行动实行统一领导。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等三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专项行动。
(二)突出重点区域,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等三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务求实效。要以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作为重点检查区域,重点打击“黑中介”和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 依托“两网化”体系,实施全方位监管。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体系的作用,最大限度调动街道(乡镇)监察中队和社区劳动监察工作站的能动性,全方位多层次实施常态化监管;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定点与不定点等多种检查方式交替进行,结合群众反映、记者暗访等多种举报方式实行应急处理、随机处置,做到随时有举报,随时到场查处和解决。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集中清理整治。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等三部门要注重部门联动,强化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组成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组,统一行动,分工协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五)加大宣传力度,曝光违法单位。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等三部门要抓住春节后农民工集中返城就业和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援助活动的契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通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严重违法单位,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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