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备案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25号令)、《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合政44号)和目前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现状,完善对定点档案管理,定于2009年11月1日-11月30日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审核范围
目前与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的所有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
二、备案审核工作安排
(一)审核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定点医疗机构可从网上《2009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备案表》,按照本医院现状如实填报,并附相关电子表格,于200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市劳动保障局14楼)送审核查。
(二) 督查阶段(12月1至12月20日)。市劳动保障局将根据各单位送审材料,组织人员进行专项督查。对存在问题的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检查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定点医疗机构需携带下列资料:
1、《2009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备案表》;
2、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原始批件;
3、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医院等级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验查);
4、医院所有在岗在职注册医师人员花名册(附Excel电子表),执业医师注册证复印件。
三、有关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此次备案审核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信息管理备案审核工作。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纠正存在问题,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等政策规定。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此次备案审核工作列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今后若发生变化,要及时向我局备案,以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准确性。
(四)对不按规定备案申报或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暂停医疗保险定点结算,逾期未申报相关材料的医疗机构将视为自动放弃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2010年1月起停止联网结算。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 2009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备案表.xls
2009年注册医师人员花名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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