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深入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确保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现就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合政〔2009〕62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要求,着力完善创业服务“县区有平台、街镇有窗口、村居有人员”的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各区(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要加快创业服务大厅建设进度,力争年底前全部投入使用。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明年上半年前选择合适场地,建立创业服务大厅。各街道、乡镇要成立创业服务所,并在“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各社区、行政村要设立创业服务站。
二、落实创业实训补贴政策
对为创业者提供实训服务、创业者在6个月内实现成功创业的创业实训基地,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基地一次性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实训基地,可向所在区(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创业实训补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实训补贴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
2、《创业实训基地合作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创业实训学员实训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创业实训学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记载创业培训相关内容复印件2份;
5、创业成功人员花名册2份;
6、创业成功人员《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7、创业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上述材料提交后,区(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汇总报送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初审,初审无误后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落实创业园区优惠政策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兴办实体的,自进入创业园区之日起,通过先缴后补的方式,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按人均计算),1年内减半缴纳水电费。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可按季度向区(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申请房租、水电、管理费等补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园区服务管理机构与各经营户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创业实体领办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吸纳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各2份;
5、房租、水电、物管等费用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6、创业实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上述材料提交后,区(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汇总报送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初审,初审无误后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创业实体领办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录已享受创业园区优惠政策记录;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具体申请程序、操作流程,按《关于转发
五、落实初始创业扶持政策
对持《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证书》的非正规就业组织,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创业者2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4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对创业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人数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可向所在区(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申请补贴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非正规就业组织章程2份;
4、从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5、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6、创业实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上述材料提交后,由区(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汇总报送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初审,初审无误后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创业实体领办人和从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录已享受初始创业补助政策记录;市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实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一次性领取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含定额医疗补助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1份;
2、《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上述材料提交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失业人员享受资格进行初审,于每月15日前报区(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区(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对符合条件者,于次月25日将一次性应领取失业保险金转入失业人员银行存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系重新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其它待遇。
七、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用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合肥创业、档案关系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托管的,凭其毕业证书原件,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直接免收档案托管费用。
八、各县可根据本县实际,参照执行。
九、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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