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农民工技能培训实行培训券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财政局,各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我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8]153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二OO九年度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2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9年农民工技能培训实行培训券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农民工技能培训培训券工作。
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2009年成为政府的民生工程之一。推行农民工技能培训培训券制度,有利于将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更加落到实处,为农民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培训服务,对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和转移就业与稳定就业的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减轻减缓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提高培训促进就业的实际效果具有十分现实和深远的意义。各县、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农民工技能培训实行培训券制度相关工作。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快速启动,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农民工技能培训培训券发放使用工作。
(一)培训券的内容与印制。培训券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印制数量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和市政府下达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任务和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统筹确定。农民工培训券包括正面和背面,正面分为正券和副券两部分(培训券样式见***1),采取7位数编码。
(二)培训券的发放。培训券发放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辖区内就业的各类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不含正在接受有偿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培训券发放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三种发放形式:一是发放给提出培训申请的农民工;二是发放给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农民工;三是发放给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农民工。
(三)培训券的使用。培训券实行实名制,有效期仅限于2009年,在市、县、区范围内一次性使用,不得转让、买卖、涂改、伪造和挪作他用。持券人领取培训券时一同领取《合肥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志愿表》(表样见***2),表中主要包括各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专业、地址和联系电话。持券人根据表中内容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自愿报名参加技能培训,无需交纳培训费用。
(四)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持券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申报培训补贴资金,具体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合肥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券》原件
2、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的书面报告1份;
3、《合肥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1式4份;
4、《合肥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考勤表》1份;
5、培训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
6、《<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1份或《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7、其他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三、切实有效保障农民工技能培训券实行。
(一)规范操作程序,确保使用效果。进一步规范培训操作程序,按照要求对培训券发放使用、培训开班申报、培训期间检查、培训结业考试督查、培训结束时验收等重点环节把好关,并及时申报培训补贴,确保培训券发放使用效果。
(二)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资金监管。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培训券发放、使用、资金申报等过程的监督管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健全培训券的发放、使用台帐备查。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合肥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券式样.doc
***2:合肥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志愿表.xls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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