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特别是促进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省当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千方百计通过保增长发展拓展就业渠道
1、努力在促进发展中扩大就业。保增长促发展是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根本途径。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加快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会展、信息咨询、医疗保健、乡村旅游、物业管理、家政等服务业,充分吸纳各类人员就业。大力引进劳动密集型项目,加快发展加工贸易,努力培育新的增长点,广开就业门路。全力发展县域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发展规模种植、养殖业,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最大限度吸纳劳动力就地就业。
2、充分发挥扩大内需拉动就业的积极效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的要求,在实施交通枢纽、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项目,推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作为一项基本要求,统筹兼顾,更多地吸纳劳动力就业。特别是要注意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方式,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公共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文化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3、鼓励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计划,落实缓缴5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4项社会保险费率、困难企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补贴等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措施;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岗位。大中型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4、支持企业充分吸纳就业。2009年,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4800元。企业吸纳“4050”人员、城市零就业家庭、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以上的等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2009年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当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5、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在编制限额内,机关、事业单位要尽量公开超乎考录和招聘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符合公益性岗位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承担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其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且续接社会保险缴费。
6、大力推动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各类培训就业服务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加强与劳务输入地区的联系和合作,稳定和扩大农民工输出规模。对组织以及个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根据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按每人6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大力支持农民工赴境外就业,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予以全额贴息。组织开展农民工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就业岗位对接活动,开展省内跨市(县)劳务协作和劳务对接,扩大省内转移就业规模。
二、鼓励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
7、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各地要将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统一纳入组织起来就业范围,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吸纳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吸纳人数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8、放宽创业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有效期限营业执照,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9、加大金融对创业的支持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充实县域中小企业担保资本金,扩大创业就业小额信贷覆盖面,放大单个项目的限额,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困难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属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0、加快创业载体建设。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大力推进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创造条件。加快省政府确定的第一批103个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确保在2009年上半年全部投入使用,再建设第二批150个农民工创业园,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创业平台。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11、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快健全全面向全社会的新增劳动力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工作机制,对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以及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财政按照不超过企业人数的50%以每人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按照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认定培训机构、统一出台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开展技能鉴定、统一检查考核验收“六统一”的原则,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涉及农民工的培训项目;根据“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县级整合”的原则,将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统筹管理、叠加使用;对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组织在岗培训的,给予相应培训补助。同时,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2、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对举办公益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的承办单位和机构,给予一定的市场活动补贴。对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服务的,可根据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按每人6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地方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13、建立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专人”的要求,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向农民工覆盖。2009年,全省所有乡镇全部做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50%以上的行政村设立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或信息员,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逐步形成城乡一体、上下贯通、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工作体系。
14、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加快整合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2009年,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实现省市全面联通。加快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中心与用人单位、街道(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定期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等,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15、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纳入登记失业范围,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四、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16、加强对城镇困难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努力拓宽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就业奖励。提高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质量,适时提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将2009年到期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
17、健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制度。对困难家庭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18、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在务工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做好返乡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同时,要妥善安排好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
五、健全就业监测预警机制
19、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建立面上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加强相关统计监测工作。扩大失业动态监测地区和监测企业范围,及时分析研判就业形势,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动态***调查,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外出农民工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
20、建立健全就业应急管理和处置机制。严格执行企业裁员规定,企业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当前,特别要重视和处理好关停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切实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
21、把促进就业放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各市、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措施,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农民工就业。
22、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协调本地的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事、农业、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23、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民工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年度考核,对完成好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贯彻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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