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商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局、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积极应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优化投资环境、服务各类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各类企业发展
1、进一步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明文禁止或作出限制性规定之外,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允许跨行业、跨门类经营。
2、进一步放宽预备期营业执照制度的适用范围。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机关可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备”字样,颁发筹备期营业执照。
3、进一步放宽内资企业集团设立条件,鼓励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凡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均允许成立企业集团。
4、进一步放宽企业冠名条件。凡需要在企业名称中冠 “合肥”的,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均予以核准;冠“安徽”的,由市工商局直接联网申报核准;对改制企业的名称允许在保留原名称基础上增加组织形式;对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经营范围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5、鼓励全民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允许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大学毕业生和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自主创业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到位不少于20%,2年内到位不少于80%。
6、放宽信息服务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限制。对创办动漫、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网络技术和软件开发等信息服务企业,进入政府设立的产业聚集区的,凭园区管委会的证明即可做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
7、对特殊群体免收注册登记费。凡四川地震灾区的居民来肥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二、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难
8、全面实施《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支持企业和个人凭持有的公司股权办理出质登记,作为借贷担保;依法快速办结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指导企业利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办理抵押登记、进行融资。
三、鼓励扶持农村服务业,大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9、支持农资企业在流通领域以连锁经营的方式设立农资经营单位。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进行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10、鼓励、扶持农村土地流转信用合作社登记注册。支持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以承包土地入社,实行农村土地集中管理、综合开发,免收注册登记费。
11、培育农村经纪人,降低农村经纪组织的准入门槛。凡在本市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并取得合肥市经纪人协会考核颁证的农村经纪人申请设立农村经纪企业的,不受执业经纪人人数的限制。
12、放宽三县和城郊农民以自有房屋做为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事与该经营场所相适应的经营活动,无房屋产权证明时,可提交合法的建房许可证明或乡(镇)、村(社居委)证明作为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四、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13、鼓励企业申报合肥市著名商标。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生产、销售和服务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在同行业和市场上具有较好声誉和较高知名度的,均可申请认定合肥市著名商标。
14、激励企业争创商标品牌。宣传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对新获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政策;积极争取出台对获市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政策和企业国际商标注册、涉农产品商标注册的补贴措施。
15、支持广告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企业组建集团;培育一批具有独特专长、专业化服务的中小型广告企业;支持广告企业运用互联网、楼宇等新兴载体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为广告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16、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帮助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知名度。
五、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17、简化企业登记注册审批程序。完善“一审一核制”、“并联审批制”和“限时办结制”等项制度。工业企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大学毕业生、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自主创业的企业,在申请登记时,对材料齐全的实行即时受理,当场核准登记。
18、积极推行网上年检。企业在办理年检时,可选择登录合肥工商红盾网站,按照“外网提交、内网审核、外网反馈、窗口办结”方式,办理相关年检手续,以方便企业,提高年检效率。
19、建立完善联系点制度。对骨干企业、上市公司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专人负责,点对点联系,依据工商职能,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登记注册、商标、合同、广告等方面的全程服务。
六、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投资环境
20、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注重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教育引导,扶持创业者发展,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初次发生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教育警示,不予罚款;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重大、群众反应强烈的违法违章行为从重处罚。
21、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交叉检查、重复办案,坚决查处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侵害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22、加强效能建设,建立健全优化投资环境工作责任制。本意见由市工商局监察室负责督查落实,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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