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有没有救济渠道
Admin - admin
于2018年12月26日发表
答:合肥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员(或家属)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详细情况,包括事情经过、当事人陈述、政府职能部门鉴定报告(或意见)和第三方责任人或医疗费用支付责任方(或担保方),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经同意后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已支付的基金根据有关法律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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