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记者昨从市人社局获悉,为适应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需要,使全市城乡居民按照统一政策均等享有大病保险待遇,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该政策调整已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2元
据了解,此次大病保险政策的参保对象为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今年的筹资标准为42元/人/年。
大病保险费将从本年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划拨,参保人员个人不另行缴费。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核算盈亏。
参保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今年,全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确定为1.2万元。农村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农村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对象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负担额度时,不扣除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在起付标准5000元以上的各费用档次赔付比例分别提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保险基金支付严格执行“三目录”
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严格执行《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用材料目录》(以下简称“三目录”)。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疾病、门诊重症疾病发生规定限额标准内的符合三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补偿,直至补偿到年限最高支付限额。(记者 石玲 通讯员 胡德义 魏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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