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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8年12月23日发表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39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建设一批具有无锡特色、品牌效应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进一步加强我市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提升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服务能力和运行质量,现将《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3日

 

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我职业院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3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原则上从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产生,符合条件的在锡高职院校、中等职业院校、省级重点以上技工学校;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公共实训基地、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也可参评。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称号,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优先参评。

  第三条  示范基地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申报、考核评估并公布一次,每次认定不超过5个。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主要功能和任务

  示范基地要积极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行业紧缺(领域),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主要承担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师资培训、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课程研发、高技能成果交流推广等任务。

  (一)承担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示范基地能充分利用培训资源优势,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面向企业职工或社会公众开展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技师研修培训,进一步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示范基地建成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增长应不少于5%。

  (二)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示范基地要建立技师研修制度,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建立技能带头人制度,发挥技能带头人、技能人才团队优势,开展技艺传承、技术创新、技术攻关等活动。建立名师带徒制度,采取双向选择或组织指定的方式,通过师傅在生产岗位上的“传、帮、带”,提高中青年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和职业素质。

  (三)推进校企合作模式创新。院校示范基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校企分工合作、协同育人、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大力培育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订单培养、定向培养等项目,与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能够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每年为技职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5人。积极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每年选择1-2个骨干专业,从岗位需求出发,开发一体化课程。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担任指导教师,并支持教师定期到企业参加生产实践,参与企业技术攻关等活动,不断提升合作层次,提高合作的实际效果。

  (四)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企业示范基地要通过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力度,制定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充分利用自有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组织开展企业内技能人才评价,经常性地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使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工人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要制定完善与能力业绩挂钩的企业工资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制定对关键技术岗位高技能人才在培训、休假、出国进修、健康体检等方面的鼓励办法。推行高技能人才与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

  (五)承担政府部门交给的其他任务。院校示范基地、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建立的示范基地要积极承担高技能人才岗位研修培训、师资培训、培训标准开发、培训课程研发、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推广、示范性技能鉴定、技能竞赛集训等任务,承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企业示范基地要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能培训、技术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职业培训机构示范基地要承担和参与培训需求调查、培训标准开发、培训课程研发等任务。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1.具有相应的培训资质和良好的办学诚信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有满足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师资、场所、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设施完好,相对先进,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实训工位能满足学员实训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最高管理层重视、支持示范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各项经费保障满足教学需要、供给及时到位。

  2.具有较强的培训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各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齐全、规范,执行严格;培训目标明确,课程设置合理,技能操作重点突出,培训质量稳定,经培训参加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鉴定或技能等级评价的通过率不低于80%。

  3.有较强的专业教学师资队伍。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中具有高级技师、高级职称的专业理论教师比例应达到30%以上,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占师资总数的80%以上。

  (二)院校基地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优势明显,培训业绩优良。院校基地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职业(工种)在3个以上,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1500人,其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鉴定或技能等级评价取证人数不少于300人。

  2.推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探索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模式,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学生实习方案;与合作企业共建学生实习基地,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担任指导教师。能承担企业研发项目,支持教师参与企业技术攻关。

  3.具有较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研发能力。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立了与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培训教材、培训课程开发机制;每年能够完成2个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研究报告;能够根据无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或企业生产实际,每年承担2个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培训项目的整体开发,研发成果能涵盖国家职业标准且在市内同类项目中处于领先地位。

  4.能积极参与或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推荐选手参加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较好名次,成绩显著。

  (三)企业基地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培训效果显著。企业基地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职业(工种)在2个以上,每年对内对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500人,其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鉴定或技能等级评价取证人数不少于100人。

  2.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够根据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积极配合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订各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和队伍建设规划,并每年组织修订和实施。积极推进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企业技术工人中高技能人才应占本企业技能岗位职工人数的30%以上。能够按政策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积极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使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工人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

  3.企业内部建立了名师带徒制度或技能带头人制度,或在关键岗位设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能经常性地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并在市、市(县)区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

  (四)其他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基地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培训规模较大、成效显著。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职业(工种)在2个以上,每年面向社会和企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不少于1000人,其中开展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鉴定或技能等级评价取证人数不少于200人。

  2.培训质量好,社会信度高。职业培训机构基地至少与5家以上大、中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协议,合作共建培训实习基地;能为学员积极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或公共实训等服务;建立了培训质量评价机制,学员培训后满意度达85%以上,全年无信访投诉。

  3.具有一定职业培训项目研发能力。能够结合新兴职业、就业趋势、人才缺口开展职业培训项目研发,每年能为企业或行业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不少于3个,且培训质量好;每年完成2个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培训课程的整体开发。

  第六条   申报评审程序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每年申报一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荐上报。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需向所在地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及相应PDF电子文档:

  1.《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1)和相应年度新增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表(***2);

  2.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包括:单位简介、示范基地建设的工作思路、主要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及内容、保障措施(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培训机制、经费保障)等。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地区初审。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在《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上盖章并签注推荐意见,确定推荐候选单位名单排序,将申报材料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综合评审。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认定及考核评估标准》(***3),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的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并提出建议名单。

  (四)公示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择优产生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对认定为示范基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发文公布示范基地名单,授予“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铭牌。对经评估认定为“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管理与运行

  (一)示范基地日常管理采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基地所在地市(县)、区及行业共管方式,日常运行、管理及监督由示范基地隶属主管部门、行业和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查找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达不到要求的基地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并定期组织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经验交流活动 。

  (三)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基地每年年末绩效考核评估一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估验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整改3个等次。对年度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优先列入示范基地考察对象;对年度完成任务好、评估优秀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通报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估优秀的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示范基地,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一年内整改不到位或连续三年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撤销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资格并收回铭牌。

  (四) 各市(县)、区应指导并督促本辖区内示范基地做好年度考核评估工作。示范基地每年12月底要将当年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报告、第二年工作计划以及新培养高技能人才取证人员花名册(***4)报所在市(县)、区或行业,并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无年度培训计划、新增培训计划或取证的职业(工种)与培训计划不相符的,不作为培训业绩。

  第八条  政策与保障

  (一)各级各部门、行业、企业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对新设立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职业技能竞赛、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课程、加强师资培训、高技能成果交流推广以及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活动等费用支出,所需经费在市、市(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市(县)、区政府要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各行业、企业也要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给予经费支持。示范基地所在单位要从职工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训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实习实训等补助。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应在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示范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工作提供支持服务,并在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课程、课件等优质培训技术方面提供支持服务。对积极组织开展的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四)对示范基地开发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课程通过市级专家评审并用于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技师实施培训的,由市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补助。

  第九条  无锡市本级补助经费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相应的经费资助标准,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锡人社发[2017]307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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