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市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市属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不含借用人员、非全日制人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
第三条 编外用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总量控制、先批后用。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按照“先批后用”的要求,在核定的控制指标限额内使用。
限定岗位、规范用人。编外用工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行政执法、财物管理、***、信访岗位不得使用编外用工人员。少数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部分专技、管理岗位可使用编外人员。
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一些因阶段性工作而招聘的编外人员,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退。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编外人员也应及时清退。
第二章 管 理 机 构
第四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主管部门以及用工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切实做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编外人员的指标;负责对编外人员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订立、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完善编外用工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实名动态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对编外人员经费预算的审核,并对编外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用工单位提出的编外用工指标,规范管理本系统内的编外用工情况,并对本系统内编外人员的工作做好监督检查。
用工单位负责申报编外用工指标和经费预算,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做好编外人员的招录、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工作,完善台账管理。
第三章 指 标 管 理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在空编数内使用编外人员。各用工单位在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申请编外用工指标的,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下达编外用工指标,并明确使用条件。各用工单位现有的编外用工规模经审核后不得突破并逐步压降,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数,不得突破单位编制数的1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数,不得突破单位编制数的20%;情况特殊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物业管理、安保工作、绿化养护、餐饮服务、会议保障、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等可以推向市场采用服务外包形式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
第六条 编外用工指标的日常管理
(一)编外用工指标原则上每年清理核定一次。用工单位自然增减人员(人员调动、退休、军转安置、招录工作人员)的,需及时调整编外用工指标。
(二)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在申报编内工作人员招录计划时,市招考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核减招录计划。
(三)对于目前已经超出第五条规定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实施三年过渡期,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分步清理超规定使用的编外人员,清理工作要依法依规、稳妥处理。
第七条 编外用工指标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用工单位申请编外用工指标数的,经各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向市人社局书面申报(超出规定指标数的需向市政府申报),说明本单位人员编制是否有空缺、申请编外用工的事由、工作岗位、工作职责、使用期限、经费来源等情况(***1)。
(二)审核。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情况详细调研,根据用工单位的职责、现有人员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三)下达。将编外用工指标下达至申报单位。
第四章 经费保障及待遇
第八条 财政部门按不同岗位类别和标准以及用工单位的经费保障模式在用工单位的预算中安排经费,用于支付编外人员的工资、绩效奖金、社会保险费等。经费标准由财政和人社部门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和财政供养能力等情况后适时调整。未经规定程序核定指标、未按规定程序录用的编外人员,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也不予列支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用工单位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确定编外人员的薪酬。编外人员薪酬待遇的构成、标准及增长办法等由人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录及用工管理
第十条 用工单位要在核定的编外用工指标数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综合素质等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编外人员。招录工作应在市人社局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录程序
(一)公布招聘简章。用工单位在招聘编外人员时须在核定的编外用工指标数内,提出招聘岗位、名额和报名条件等,经各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社局核准后,在其主管部门网站、无锡人力资源招聘网上公布招聘简章。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拥护党的领导、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地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官、本地区就业困难等人员。由用工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体检和考察公示。考试可采用笔试、现场操作、面试等多种形式,需在招聘简章中明确。用工单位组织拟录用人员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执行。
用工单位须对拟录用人员组织考察,主要考察拟录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由各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为5个工作日。
(四)聘用。经公示确定的拟录用人员,由用工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对编外用工的规范管理,保护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原则上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单位应与市人社局选定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凡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用工单位已与其它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在协议期满后,应与市人社局选定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三条 选定的劳务派遣机构要主动与用工单位衔接,做好人员招聘的服务工作,依法与派遣的编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等。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和绩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发生变动(含招聘录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等)的用工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在20日内将《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增减变化表》(***2)报市人社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备案,由人社部门将数据录入编外用工管理信息系统,由财政部门调整核增(减)相应人员经费。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经其主管部门汇总后,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人社局报送上年度的《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统计表》(***3),经核定后,报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编外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协商优先原则进行调解,对不能达成和解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八条 市人社局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用工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人社局商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4月30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发布的《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锡委办发【2010】50号)同时废止。
***1: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申请表.xls
***2: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增减变化表.xls
***3:无锡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统计表.xlsx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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