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提示函
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2015年是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低到10%以内的关键一年。广大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主动承担法定主体责任,通过“劳转合”等途径,稳妥调整劳动用工方式,到2015年底,大部分用工单位派遣比例已降至规定要求。全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总数、派遣用工总量、派遣用工比例与调整前相比均有大幅下降,为我市执行法律法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风险,确保劳务派遣用工调整平稳过渡,特作如下提醒:
1、派遣比例应在法定时点前降到规定比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8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于本规定施行之日2年内(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止)降低至规定比例。各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用工调整方案,依法抓紧推进,在未将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2、决定“辅助性”岗位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3、选择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合作。《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未经许可劳务派遣单位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属于违法经营,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4、建立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劳务派遣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章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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