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拖欠失业保险费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清理拖欠失业保险费专项行动的通知
周人社失业〔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泛区农场社保办,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市失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清理回收以往年度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清理拖欠失业保险费专项行动的通知》(豫人社失业〔2011〕9号)文件规定,决定自2011 年9月至11月在全市开展集中清理拖欠失业保险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抽调精兵强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集中清欠工作。要坚持“当年新欠小于清欠、历史欠费逐步消化”的原则,区分欠费类别,有的放矢,重点加大对欠费大户和有能力缴费而欠缴单位的清欠力度,尤其对欠费3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对拖延缴费、拒不缴费和恶意欠费的单位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强制征缴,力争实现欠费户数、欠费金额的双下降,确保今年完成清理追缴以前年度欠费不低于35%的目标。
二、措施与步骤
(一)鼓励欠费单位一次性集中补缴。对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拖欠的失业保险费,在专项行动期间一次性集中补清的,不再收取滞纳金。但是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用人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以及经稽核、监察发现少缴、漏缴失业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照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规范处理破产企业的欠费问题。按照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要求,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在其清算期间,不再计算和加收破产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对于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经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各统筹地区要对当地破产企业欠费进行认真甄别,对已经破产终结但欠费仍挂帐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核销。
(三)依法加大强制清欠的执法力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不改正的,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欠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查询账户存款,申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划拨失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失业保险费。欠费单位账户存款少于应缴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期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欠费单位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失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失业保险费。
(四)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清欠准备阶段(9月20日--9月30日),各地要对本统筹地区参保单位的欠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自查自纠,澄清欠费底数,完善欠费台帐,列出本地区欠费的详细情况。第二阶段为集中清欠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核实的的用人单位欠费情况,按规定向欠费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缴。对确有缴费能力但不主动补缴的欠费单位,要依法进行强制征缴。第三阶段为督查整改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各地要对清查核实的欠费单位进行***督查,落实整改措施,务求清欠实效。各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灵活安排时间进度。自9月份开始,各统筹地区要按月填制《失业保险费清欠情况表》和《欠缴失业保险费30万元及以上单位名单》(式样附后),于当月末报送市局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期间,市局将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并将各地清欠进展情
况在全市予以通报。
三、有关要求
为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了失业保险费清理拖欠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在清欠工作进程中,要对辖区内参保单位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着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农民工的扩面工作。认真履行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工作职责,建立目标责任制,将任务分解下达,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实施。对完不成清欠任务的,要逐级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统筹地区要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欠费大户名单,协调有关部门切实把好欠费单位法人代表工资晋升、年薪兑现、评先评优、职称晋级、出国考察、退税贴息等审批关。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对欠费金额大、时间长且有能力补缴而拒不缴费的恶意欠费大户,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按时足额缴费或主动补缴欠费的先进典型,及时向新闻媒体推荐,宣传树立正面典型,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各县、市、区清欠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报送市局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清欠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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