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2011年农民工工作要点
根据***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2011年全市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在制度上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为“十二五”我市农民工工作开好局。
一、努力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开展“春风行动”和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及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调查,为农村动力外出务工和企业招工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指导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工作,加强经验交流。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总结,进一步充实完善统筹城乡就业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快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升农民工就业服务能力。进一步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不断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失业统计范围。全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万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加大对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的投入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乡镇企业创新发展,努力拓宽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渠道。积极组织农民工参与农村公共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参加)
(三)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农民工回乡创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积极向农民工提供信贷支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等制度,免费为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项目信息、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总结推广农民工创业的典型经验,指导和促进农民工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人民银行周口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四)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贯彻落实《***办公局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落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农民工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一批中小企业做专做精,逐步扶持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搞好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经验交流和总结表彰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五)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的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积极探索统筹使用农民工培训资金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培训资金与使用效益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农民工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制度,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合理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并根据情况定期予以调整。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审批制度,加强对培训资金的全程监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六)加大各类农民工培训工作力度。市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培训的支持力度,同时发挥政府培训资金带动作用,引导社会各方增加农民工培训投入,确保全市培训资金逐年稳步增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部门、扶贫部门要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培训工作;教育部门要积极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规模;民政部门和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好退役士兵、残疾人以及其他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争全年培训农民工200万人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三、加强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七)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深入开展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大力推广适用于农民工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用工的动态化管理。完善工时制度,指导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科学确定劳动定额,加大对企业超时加班惩处力度,促进企业提升劳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加强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严禁使用童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八)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继续推动各地建立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一级承包企业解决分包企业欠薪制度、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制度、地方政府总负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诚信系统信息平台作用。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稳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扩大覆盖面,提高实效性,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继续落实并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企业合理确定和提高工资水平提供参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周口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市法制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参加)
(九)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完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实施职业危害申报登记、警示告知、监测检测制度。开展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大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职业病引起的突发事件。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市安监局和市卫生局牵头,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参加)
四、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十)大力推进农民工特别是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办法,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继续做好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探索完善服务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努力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农民工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推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乡镇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一)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研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方便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保障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周口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二)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失业保险工作。继续推进农民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好流动就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等政策衔接和服务工作。研究制定鼓励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政策措施,加大农民工参保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失业后享受到相关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参加)
五、加大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力度
(十三)加强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仲裁机构争议处理效能。推广多方联动、巡回仲裁、优先受理、优先开庭等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的经验做法。对重大集体争议,通过政府主导、工会及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在部分国有企业探索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加强人民调解与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建立农民工权益纠纷联动调处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参加)
(十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着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提高监察执法效能。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情况大检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大对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设立法律咨询热线,在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方便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指导地方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和援助事项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农民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改进案件指派方式,推行点员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推广采用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发展专业化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团队的做法,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市司法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参加)
(十六)切实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农民工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意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稳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市农业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负责)
(十七)保障农民工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积极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促进增加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在人大、政协和工会代表大会及企业职代会中的名额,拓宽农民工参政议政、参与决策管理的渠道。加强农民工党团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农民工党团员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注重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和团员。逐步扩大农民工在劳动模范及其他表彰奖励项目中的比例。(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六、加强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八)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使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指导各地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求,逐步加大投入。建立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参加)
(十九)加快推动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机构,加快推进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每个市辖市要建立1个以上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总结各地工作经验,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十)加强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完善服务,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与城市学生公平对待,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能够接受义务教育。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推动各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动态监测体制。开展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市教育局和市妇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参加)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开展农民工防治艾滋病示范区建设,完善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民工适龄子女免费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继续推动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探索进城务工妇女儿童保健服务有效模式。继续推进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
(二十二)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各地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督促检查,深入开展“关爱关怀”和便民维权活动。扎实推进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建立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市“一盘棋”格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全员统计和动态监测体系。(市人口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参加)
(二十三)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制定关于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将农民工文化服务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统筹规划。组织开展以“情系农民工,关爱留守儿童”为主题的农民工文化送温暖行动。引导和鼓励各级文化单位创作农民工题材的艺术精品。发挥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及文化重点工程作用,对农民工进行科普、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文化素质。倡导企业组织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帮助新生代农民工做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组织开展关心、关爱农民工的文艺演出。(市文化局和市农民工办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十四)积极稳妥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工作。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人口计生委参加)
(二十五)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研究解决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农民工的居住问题,逐步扩大农民工住房保障覆盖面,鼓励并指导地方逐步将在城市稳定就业、居住一定期限且符合收入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民工公寓。逐步建立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扩大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民工提取和个人贷款的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参加)
七、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机制建设
(二十六)将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新 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农民工工作发展目 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指导各地制定本地区农民工工作专项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探索建立 规范化、制度化的农民工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各地区、各部 门的沟通和配合,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共享、政策协调和调查研 究工作,掌握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县 市区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共同推进农民工工作的合力,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工作效率和水平。(市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二十八)加强农民工工作考评。建立农民工工作的考评制 度,制定考核办法,将农民工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在全 市范围组织开展农民工工作的考评督查。(市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早位参加)
(二十九)加强信息统计调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强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提供农民工动态变化情况。充分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对农民工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加强农民工问题系统性研究。(市统计局和市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三十)加强农民工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农民工思想道德、法律法规、城市生活、健康知识等公共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宣传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典型事迹,引导用人单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和帮助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市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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