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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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2月22日发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生活费用也有所变化。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厅部署,我市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将有所提高。本次待遇调整的原则是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工资实际增长水平相结合,与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相结合,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供养亲属类别相结合。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的人员不执行此次伤残津贴的调整。本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7月底前,符合条件人员将通过原资金渠道享受到本次调整所增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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