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港澳同胞您有一份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大礼包请查收
致港澳同胞:您有一份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大礼包,请查收!
港珠澳大桥正式通车、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迎来一道又一道喜讯,乘着这股东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要为港澳同胞送上一份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大礼包,赶紧来看看吧!
一、更加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人员到江门就业创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人员在江门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在江门求职、就业的港澳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在江门就业的证明材料。
港澳人员在江门就业,可以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就业备案和失业登记,可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各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或者合法劳动权益被侵害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处理。
二、更加优厚的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一)港澳人员在江门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补贴政策:
1.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给予高校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2.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最长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3.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补贴标准为260元/人/月;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182元/人/月;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补贴标准为78元/人/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4. 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政府每月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
5. 求职创业补贴。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属于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本人或家庭成员为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给予1500元的求职补贴。该项目由毕业生所在高校负责受理,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6. 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学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实际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人数,按照其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7. 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学生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实际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
8.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9.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10.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于公益性岗位(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岗位,详见《广东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安置的人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港澳人员在江门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补贴政策:
1. 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回国创业华侨、在读休学创业大学生、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
2. 租金补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回国创业华侨、在读休学创业大学生、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最高6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3.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4. 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实现创业,并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者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以单位名义缴费的部分。
5. 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 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6. 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对担保公司、风投机构或保险公司等为创业者申请创业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按照担保贷款额度的3%给予风险补偿补贴,每笔补贴金额最高5万元。
7. 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非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可享受1000元每人的创业培训补贴。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补贴2500元。
8. 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的高校生)及其创业团队可申请进驻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由孵化基地免费提供各项经营服务和落实江门市各项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提供孵化场所和配套服务。
9.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
10. 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补。原籍江门的异地高校毕业生(指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回乡所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或成功转型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企业该创新型人才在该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为企业最大个人股东(占股比例不低于30%),且该企业已列入《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录》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
11. 税费优惠。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为加大对港澳人员在江门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我市拟提高部分补贴项目的补贴标准,并新增部分补贴项目。目前正在制定实施办法,计划于年底出台。具体如下:
1.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小微企业就业,或到我市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村长助理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下同),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根据高校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其相应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补贴期限最长1年;对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期限最长2年。
2. 基层就业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其中,对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标准可适当高于其他市(区)。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 创业资助。对属于团队创业,且团队成员均为在校或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我市实现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方式(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按照团队成员人数,在现行一次性补贴5000元的基础上追加资助金额,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5000元。
4. 租金补贴。对创业者属于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方式(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的,可根据其学历情况,在现行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5. 高校毕业生创业失败补偿。对毕业5年内在我市创业,经营一定时间后创业失败的高校毕业生,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其学历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失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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