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9月底前江门市伤残津贴调整到位平均上调94
好消息!9月底前,江门市伤残津贴调整到位,平均上调9.4%
我市再次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的规定,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实行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江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于2018年8月底前将相关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完毕,并将于9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工伤伤残津贴从调整前人均2609元提升至2853元,人均增加244元,年度增幅约9.4%。本次调整中,托底标准为2732元。
一、调整对象。一类是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伤残津贴、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一类是2018年1月至6月首次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二、调整比例及方法。
普遍调整:1.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05元。2.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
倾斜调整:1.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增加的伤残津贴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2.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发。3.根据以上普遍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调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此外,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7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5%,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工伤保险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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