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欠薪毫不手软江门市曝光7起恶意欠薪获刑案
2016年,为综合治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江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司法机关采取多项措施,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形成打击合力,有效遏制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包工头吴义欠薪获刑
吴义于2014年9月开始从广州市全霖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处承包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保利中宇花园二期工程13﹟楼的外墙装修工程。 2015年4月29日开始,吴义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吴义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吴义仍不支付工人工资。至2015年5月4日,吴义共拖欠向某兵等8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79446元。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7月9日,吴义被公安机关逮捕。2016年3月30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鉴于案发后绝大部分工人工资已得到支付,可对吴义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吴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蓬江区天饰家具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5年7月蓬江区天饰家具厂经营者李小红因拖欠工资并逃匿。经查,该公司陆续拖欠24名员工工资共计300356.14元。2015年8月,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向其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整改。同月,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蓬江区天饰家具厂限期支付工人工资,李小红均拒不执行。2015年11月,李小红在其户籍所在地被逮捕。2016年6月24日,蓬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李小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陈小红所拖欠工资部分已由房东支付,其余部分由工厂扣押物品拍卖或变卖的款项发放。
三、江门市迪可照明灯饰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江门迪可灯饰公司(江门凡思明公司)累计拖欠李某等7名员工工资人民币50974元。2014年9月10日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江门迪可灯饰公司限期支付工人工资,江门迪可灯饰公司没有履行仲裁决定书。2014年10月8日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向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1日被告人彭志德在明知法院已经查封、扣押财产并准备进行拍卖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已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致使拍卖程序停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被告人彭志德到案后,其家属于2015年12月24日代其支付了部分工资给员工。彭志德无视国家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开平市水口镇金蒗卫浴厂拖欠工资案件
2015年6月25日,金蒗卫浴厂员工向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单位停产,负责人黄国彬失联。经查,该公司拖欠谭某等28名工人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间工资共338049.75元。同年7月28日,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金蒗卫浴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并支付工人工资,但黄国彬逾期仍不支付。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黄国彬在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1月1日,开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黄国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五、鹤山市沙坪街道金海湖鞋厂拖欠工资案件
2014年7月到2015年6月,鹤山市沙坪街道金海湖鞋厂植枝深因经营不善而拖欠员工赖某盛等36位员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84713.29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并逃匿外地。2016年3月18日,植枝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植枝深的家属用变卖工厂设备材料的钱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取得了34名员工的谅解。但是植枝深拒不支付工资报酬并逃匿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鹤山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植枝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六、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帝斯鞋厂及哥伦布家具厂拖欠工资案件
韦朝喜于鹤山市沙坪街道经营新帝斯鞋厂及哥伦布家具厂,截至2015年7月,分别拖欠新帝斯鞋厂李某菊等39名员工2015年5月至7月的工资共人民币202860元,拖欠哥伦布家具厂姚某辉等15名员工2015年4月至7月的工资共184210元。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5年8月7日、同月18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韦朝喜在期限内支付新帝斯鞋厂及哥伦布家具厂员工工资,但韦朝喜仍不支付。哥伦布家具厂员工向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在该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向鹤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鹤山市人民法院查封了哥伦布家具厂内的机械设备,变卖得款70216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2016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将韦朝喜抓获。案发后韦朝喜的家属代其将剩余拖欠工资共316854元支付给两厂的员工。2016年9月26日,鹤山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韦朝喜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七、江海区泽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件
2015年11月27日,江海区泽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向江海区社会事务局反映单位拖欠工资,公司负责人温作友失联。经查,公司共拖欠13名员工2015年6月至12月间工资110042元。同年12月间,江海区社会事务局通过在江门市江海区泽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及网上公告方式责令该公司支付工人工资,但温作友逾期未到江海区社会事务局配合处理。12月20日,温作友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温作友的家属代其支付了13名工人的全部欠薪,并获得工人的谅解。温作友拖欠工资经责令拒不整改并逃匿的行为严重触犯法律。2016年11月18日,江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温作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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