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医保新生儿参保手续进一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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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2月15日发表
根据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中明确“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的精神,从即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新生儿参保手续进一步简化,即我市新生儿入户前办理城乡医保参保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准生证,只需持出生证、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即可,在本市参保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参保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医疗与生育保险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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