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水平再提升
2014年1月1日起,参加昆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享受职工生育同等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制度凸显两大优势:一是“零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参保缴费即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考验期除外),按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二是“全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与职工生育保险相同,按照《昆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确定,包括围产保健补贴和生育医疗费。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前,昆山市生育保障制度包括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即顺产1200元,难产2000元。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