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率先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
为进一步完善太仓市工伤保险制度,让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而遭受到事故伤害后,能享受到相应的保障待遇。太仓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30元的筹资标准,依据实际登记参保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付范围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经费中划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用,列为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实行全额补贴。参保人员个人不承担缴费。
二、凡太仓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含农保)、医疗保险(含住院、居民医保)费的,均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
三、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章第14条及第15条第1款(2)项规定情形,且除第16条规定情形以外的,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向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经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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