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再推四项措施完善区医保制度区内城乡17万余参保人员受惠
2009年,高新区继去年在全省率先建立并实施了城乡一体的区域性新型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再推四项措施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4月1日起,辖区城乡17万余参保人员将得更多实惠。
一是全面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结付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补助比例由85%提高到90%;重症精神病患者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治疗精神病药品发生的费用,2000元以内的部分可补助90%。
二是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不属于《苏州市社会救助实施细则》和《苏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救助对象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金额在5000元―50000元之间的,根据不同档次,分别再给予20%―50%的医疗救助。
三是新增家庭病床为门诊特定项目。对年满70周岁,长期卧床不起的慢性疾病患者、恶性***晚期患者、瘫痪在床患者及老年性痴呆患者,需住院治疗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四是取消逐级转诊制度。参保人员除了因病情需要到南京、上海、北京医院就诊外,不再需办理逐级转诊手续,可直接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高新区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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