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出台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近日,张家港市出台《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切实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建筑企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办法规定,凡在张家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并依法报送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应当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分包合同及其建筑企业资质证明等材料至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建筑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公示制度。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农民工维权告知牌上标明参保项目,参保人员花名册,参保日期和投诉、举报的渠道等内容,接受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社会各界在监督和检查。(张家港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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