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筹资标准将作重大调整
14日,从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获悉,苏州市高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筹资标准将作重大调整,这对于30万高新区市民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政府部门为即将受益的百姓送上了一份新年礼物!
新增三项门诊特定项目
(一)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恶性***化疗放疗可享受区医保基金90%的补助。
(二)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治疗精神病药品时发生的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区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三)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2400元以内的部分,由区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提高住院结付比例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
超过起付标准,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部分,区医保基金结付比例统一提高到60%。
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区医保基金结付比例从60%提高到70%。
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区医保基金结付比例从70%提高到80%。
市级以上劳模、建国前农村老党员和伤残军人的区医保基金结付比例在上述标准上再予提高10%。
提高医疗救助待遇
(一)提高区民政部门确定的困难人群自负费用补助比例。其发生的符合区医保结付规定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的补助比例从60%提高到70%。
(二)新增恶性***、器官移植患者为特殊医疗救助对象,对其针对恶性***、器官移植治疗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区医保结付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区医保统筹基金给予补助70%。
建立区医保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以高新区原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统筹结余部分为基础,建立区医保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今后以参保对象个人和财政共同出资募集的方式逐步扩大基金数量。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出20万元以上部分,由区医保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予以救济。
调整区医保筹资标准
2008年度将高新区医保的筹资标准由每人260元调整为每人320元,并继续由个人、村集体、镇(街道、分区)财政、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
(一)征地保养人员(含享受征地社会救济金人员),个人不缴费,仍全部由区、镇(街道、分区)财政承担。
(二)农村在籍居民、农村小城镇居民及除享受征地保养金人员(含享受征地社会救济金人员)外的其他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60元、村集体承担20元、区及镇(街道、分区)财政各承担120元。其中已撤村建社区的原行政村参保人员,村集体承担的部分费用由镇(街道、分区)财政承担。
(三)区划调整前本区范围内各镇(街道、分区)城镇户口的原籍居民和买农转非户口人员,个人承担80元、镇(街道、分区)财政承担240元。
(四)区划调整后从区外迁入的人员,个人承担320元。
(五)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苏州高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苏州高新区农村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人员,个人不缴费,所需费用由区、镇(街道、分区)财政各承担160元。
(六)枫桥及狮山街道的上述各项筹资费用,由区财政按苏高新管纪[2004]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实行补贴,其余部分由各街道自行承担。调整后的苏州高新区医保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将从今年的4月1日起执行。 (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摘自《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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